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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及驾驶员、操作人员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河北省农业厅(1995)第133号
1995年5月29日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业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违反《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与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三条对于农业机械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章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埋。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关对违章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操作证,吊销驾驶、操作证四种。
第五条违章者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处五一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无牌照的新购牌证农业机械进行,隘时移动时。未办理临时移动证的;
(二)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行驶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操作证、作业证的。
第六条违章者有下外情形之一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操作证一至二个月。
(一)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时未按照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
第七条违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操作证二至四个月:
(一)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书L械的;
(二)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参加本年度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牌证农业机械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本年度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仍然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
(四)不按规定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
(五)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人员驾驶、操作的。
第八条违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操作证四至六个月:
(一)无证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无牌照的牌证农业机械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
(五)同时有多项违章的;
(六)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九条违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二百元,并处吊销行驶证、作业证或者驾驶证、操作证:
(一)牌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二年以上不参加检验、审验的:
(二)违章后不服从管理或者未按照指定期限到农机监理机关接受处埋的。
第十条农机监理人员处理违章时,可以暂时扣留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
第十一条驾驶、操作人员受到处罚后,农机监理机关要在其驾驶证。操作证和驾驶员、操作员登记表的违章记录栏内签注违章处罚记录。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缴同级国库。
第十三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索贿受贿。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一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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